从(2016)最高法民终 40 号判决书谈起
最近笔者承办了一皆实际案件,在实际神色中债权东谈主与典质东谈主(非主债务东谈主)达成实际息争左券并吊销了该典质权。尔后本案的其他连带保证东谈主要求在债权东谈主吊销典质权的范围内罢免其保证牵累。在作法律检索时检索到了于今最高院公布的最长、说理最为充分、触及担保问题最多的一份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 40 号判决书。该案最高院判决罢免了连带保证东谈主的全部保证牵累,并对有关法律法则进行了邃密、严实的陈诉,对磋商担保法律问题具有“标本道理”。但笔者在对法律法则进行梳理流程中,觉得最高院在陈诉若何潜入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时存在昭彰流毒,有掉包想法之嫌,但详尽全案,其判决结果是公平的,大约是为罢了公平之指标不得一霎为之。
汤加丽一、从《担保法》到《物权法》再到《民法典》
(一)《担保法》配置“物保优先”原则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法则:“并吞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东谈主对物的担保之外的债权承担保证牵累。债权东谈主吊销物的担保的,保证东谈主在债权东谈主吊销权益的范围内罢免保证牵累。”依此法则,在既有物保(岂论是债务东谈主提供的物保已经第三东谈主提供的物保)又有东谈主保时,债权东谈主必须优先遴荐物保来罢了其债权;债权东谈主若是吊销物保的,则保证东谈主在其吊销的范围内罢免保证牵累。这是“物保优先”原则的体现。对于其法理依据,传统的民法表面觉得,保证属东谈主的担保、债权担保;物的担保则属于物权担保;债权东谈主基于保证所享有的是债权,即保证债权;债权东谈主基于物的担保所享有的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具有排他性、保证债权具有相容性,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保证债权的效能。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理念,要求债权东谈主先愚弄担保物权然后愚弄保证债权似乎理所虽然。但仔细考量,该表面依据似乎并欠稳妥。首先,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前提是物权和债权的权益主体并非并吞东谈主,因而产生了利益糟塌,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和竣工性、排他性,赋予其优先于债权的上风地位,进而科罚该利益糟塌。但在担保物权与保证债权权益东谈主为并吞东谈主时,并不存在利益糟塌,两种权益都是为了保险债权的罢了,至于是先主义担保物权已经先主义保证债权,债权东谈主当然会作出我方的判断和遴荐,这亦然解放贬责其权益的体现,法律不搪塞债权东谈主作出强制性要求。其次,在保证东谈主提供连带保证牵累的地方,死心债权东谈主向保证东谈主主义权益有违连带保证牵累轨制的初志。一般保证牵累与连带保证牵累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牵累保证在债务东谈主不可偿还到期债务后,债权东谈主即可成功要求保证东谈主承担保证牵累,两边当事东谈主对保证牵累的法律成果是明知的,若是第三东谈主提供物保的情况下死心债权东谈主愚弄保证债权,将使连带保证的功能打了扣头。况且债权东谈主罢了担保物权流程中保证东谈主完全有可能为了遁入债务涟漪财产。再次,就对债权提供担保而言,保证担保东谈主和物权担保东谈主(非主债务东谈主提供的物保)应当属于并吞对等地位,都是为了向债权东谈主提供担保,罢了法则不应当有所区别。虽然,从物保更有益于债权罢了从而指示当事东谈主配置物保、保证担保东谈主的牵累重于物权担保东谈主的牵累从而应赐与均衡的角度,物保优先的原则也有其合理之处。
(二)《担保法》司法评释对“物保优先”原则的修正
《担保法》司法评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法则:“并吞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东谈主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东谈主不错央求保证东谈主或者物的担保东谈主承担担保牵累。当事东谈主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莫得商定或者商定不解的,承担了担保牵累的担保东谈主,不错向债务东谈主追偿,也不错要求其他担保东谈主归还其应当摊派的份额。”依此法则,若是物权担保是主债务东谈主提供的,则债权东谈主必须先遴荐罢了担保物权ai换脸 色情,然后罢了保证债权;若是物权担保是第三东谈主提供的,则债权东谈主不错不受“物保优先”的死心,同期向保证东谈主或第三东谈主主义权益。但若是债权东谈主吊销物权担保,保证东谈主是否在相应范围内免责呢?《担保法》司法评释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法则:“债权东谈主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愚弄担保物权,甚而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东谈主吊销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东谈主在债权东谈主吊销权益的范围内消弱或者罢免保证牵累。”可见《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是否仍然适用。
(三)《物权法》将“物保优先”与“道理自治”相接结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法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东谈主的担保的,债务东谈主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东谈主商定的罢了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东谈主应当按照商定罢了债权;莫得商定或者商定不解确,债务东谈主我方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东谈主应首先就该物的担保罢了债权;第三东谈主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东谈主不错就物的担保罢了债权,也不错要求保证东谈主承担保证牵累。提供担保的第三东谈主承担担保牵累后,有权向债务东谈主追偿。”依此法则,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1.在既有物权担保(不管是主债务东谈主提供已经第三东谈主提供)又有保证担保的情况下,若是当事东谈主对债权的罢了存商定,则应当按照商定赐与实际;
2.商定不解或莫得商定时,若是是债务东谈主我方提供物的担保,则债权东谈主应首先就该物的担保罢了债权,即坚抓“物保优先”原则;
3.商定不解或莫得商定时,若是是第三东谈主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东谈主不错要求先罢了担保物权,也不错要求保证东谈主承担保证牵累,不受“物保优先”原则的拘谨。
相似的问题,若是债权东谈主吊销担保物权,保证东谈主是否罢免相应的保证牵累呢?在前述第1中情形下,若商定优先罢了担保物权,债权东谈主吊销担保物权的,则保证东谈主罢免相应的牵累;反之则不罢免保证东谈主的牵累。在前述第2种情形下,债权东谈主吊销担保物权的,保证东谈主罢免相应的牵累。在前述第3种情形下,债权东谈主吊销担保物权的,不罢免保证东谈主的牵累。
(四)《民法典》对《物权法》的继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对《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全盘继承,唯将“第三东谈主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东谈主不错就物的担保罢了债权,也不错要求保证东谈主承担保证牵累。”修改为“第三东谈主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东谈主不错就物的担保罢了债权,也不错央求保证东谈主承担保证牵累。”将“要求”改为“央求”,或是为了超越担保物权的竣工性、排他性与保证债权的相对性、相容性之区别。
二、对(2016)最高法民终 40 号判决书的反想
(2016)最高法民终 40 号判决书(下或称“40号案”)从法律的潜入与适用到事实的查明与认定,不管是表面分析已经基于全部事实的价值考量,都具有极高的水平。但笔者以为,该案在对《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按照商定罢了债权”的潜入与适用上尚有可探讨之处。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针对的是物保和东谈主保同期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东谈主不错就先罢了物保已经先罢了东谈主保作出商定,换句话说是对债权东谈主遴荐权的商定、是对罢了担保法则的商定。但在40号案中,法院查明,债权东谈主与保证东谈主的《保证合同》商定:“当债务东谈主未履行债务时,不管债权东谈主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领有其他担保,债权东谈主均有权成功要求保证东谈主承担担保牵累。”债权东谈主与第三东谈主的《最高额典质合同》商定:“当债务东谈主未履行债务时,不管典质权东谈主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领有其他担保,典质权东谈主均有权成功要求典质东谈主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牵累。”据此最高院觉得:“本案《保证合同》的前述商定,只是是对于罢了保证债权而非罢了担保物权的商定,何况本案《保证合同》的前述要求也并莫得明确触及罢了担保物权的内容,不可得出已就担保物权的罢了法则与口头等作出了明确商定,故不可将本案《保证合同》中的以上商定即潜入为《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法则的'当事东谈主商定的罢了担保物权的情形’。但两份《最高额典质合同》第11.7条所作的交流商定,却昭彰是对于罢了担保物权所作的商定,是对于典质权东谈主成功要求典质东谈主在其物保范围内承担物保牵累的商定,无疑属于就罢了担保物权所作的明确商定,这与乾安支行及一审判决对于《保证合同》6.14条的潜入逻辑实质上并无不同。在此情形下,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法则,当发生当事东谈主商定的罢了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东谈主即应当按照该商定罢了债权,即本案乾安支行应当按照其与债务东谈主天安公司以考中三东谈主丁醇公司的明确商定,不仅应首先就债务东谈主天安公司的物保罢了其债权,何况也应首先就第三东谈主丁醇公司的物保罢了其债权。”
从最高院的陈诉中不错看出,法官在磋商《保证合同》的商定时明确指出其莫得对担保物权的罢了法则作出商定,但在磋商《最高额典质合同》的商定时,却不再审查是否对罢了法则进行商定。进而觉得独一是对“罢了担保物权作了商定”即顺应《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法则的“按照商定罢了债权”。对比《保证合同》和《最高额典质合同》的商定,其在内容上并无不同,只不外一个针对的是典质东谈主,一个针对的是保证东谈主,为什么在审查《保证合同》时法官觉得不顺应《物权法》对于“商定”的法则,但《最高额典质合同》就顺应《物权法》对于“商定”的法则呢?而在骨子上,两合同商定的都是不管债权东谈主是否享有其他担保,债权东谈主都有权成功向保证东谈主或者典质东谈主主义权益,很昭彰即是对债权东谈主的遴荐权、对罢了担保法则的商定。最高院在该案中将“按照商定罢了债权”替换成“罢了担保物权作了商定”,事实上,莫得哪一个担保合同分辨罢了担保物权作出商定,若是按最高院的潜入,将又回到《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竣工的“物保优先”原则。大约正如本文初始所言,为了达到一个公平的结果,掉包想法系不得一霎为之。
三、论断
在既有物保又有东谈主保的搀和担保地方,应当严格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法则正确处理债权东谈主、物权担保东谈主和保证东谈主的权益义务关连。当事东谈主对罢了担保的法则有商定应当从其商定,债权东谈主吊销应优先罢了的物保的,保证东谈主罢免相应的牵累。当事东谈主对罢了担保的法则莫得商定或者商定不解的,债权东谈主吊销债务东谈主提供的物保的,保证东谈主罢免相应的牵累;债权东谈主吊销第三东谈主提供的误报的,保证东谈主不罢免其保证牵累。此外,在债权东谈主吊销物保进而需要罢免保证东谈主相应牵累的地方,其免责的范围和免责的数额若何认定,亦然值得探讨的,限于篇幅本文不再陈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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